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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30浏览次数:字号:[ ]

(冀政[2008]90 200810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已于225日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冀政[2006]1号和冀政[2007]58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创业补助政策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

三、为切实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地要建立有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经办金融机构参加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共同协商解决小额贷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到公益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在协议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

五、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是指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身有残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完全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各地要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检,切实加强证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七、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八、建立健全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平台。省大中专毕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省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对现有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网络资源进行整合,完善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网络功能,年底前形成覆盖全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信息网,使省、市、县三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高校、各用人单位就业服务网络相互链接,实现网上就业政策宣传、求职招聘、就业指导、就业手续办理、就业数据统计等功能。

九、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编制空缺时,应及时补充高校毕业生。其中,县、乡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优先录(聘)用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稳步推进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市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拿出不少于二分之一的职位招录(聘)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满编的确因工作需要接收高校毕业生,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及时审批。

十、规范基层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和生源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教师队伍结构,合理配备高中段教师编制。认真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坚决清退中小学不合格教师和混岗占编人员,严格按编制足额配齐教师。抓紧研究制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标准,核定人员编制,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充实乡镇、社区医疗卫生队伍。

十一、免费管理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自2008101日起,凡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其档案管理由过去的免费保管两年变为长期免费。我省生源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在择业期内免费代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十二、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都要凭就业报到证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工资、保险、户籍等相关手续。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每半年要依法开展一次联合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通报检查结果,各市、县要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十三、除上述规定内容处,冀政[2006]1号、冀政[2007]58号和冀政[2008]10号文件的其他规定和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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