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主创业政策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人员表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额为限。补贴期限3年。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6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贫困县全额贴息,其余地区第1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对高校毕业生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
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下同)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1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制定。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入驻项目均要经过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批准。
二、企业吸纳政策
企业吸纳税收优惠。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包括大学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对其发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自行选择享受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50%贴息或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中的一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吸纳就业补贴。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补贴。
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就业援助政策
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所在家庭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烈士家庭子女、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残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及少数民族县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分担。分担比例由各地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提高补贴标准10%。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职业培训政策
技能培训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2500元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主,按每人不超过1200元给予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创业实训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后到创业实训基地安排实训,可按每人每月300元得标准,给予创业实训基地不超过3个月的创业实训补贴。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地技工学校相同培训时间的学费实际收费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在其受训期间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确定。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家庭手工业培训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结合各地家庭手工业发展状况,由各地根据手工业培训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培训成本等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相应手工业项目培训课时及质量标准,加强培训监管与考核,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一次性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3〕53号)或河北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
五、引导鼓励到基层就业政策
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资待遇倾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直接按试用期(见习期)满后工资确定,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档次(薪级工资)可高定2档(2级),调出该地工作时取消高定的工资。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机关招录公务员。加大省市党政机关从基层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的力度,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加大从基层机关遴选和招调公务员的力度,市级以上机关补充公务员,应安排80%比例从基层遴选或招调。